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 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 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