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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