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
  後,四日內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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