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
  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
  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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