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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