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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禁止更改)
發票人於電子票據經付款行驗符各項要件後,不得變更票據內容。 電子票據集中登錄保管之各項登錄,一經傳送往來金融業者驗符各項要 件後,即不得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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