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發票人於電子票據經付款行驗符各項要件後,不得變更票據內容。
  電子票據集中登錄保管之各項登錄,一經傳送往來金融業者驗符各項要
  件後,即不得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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