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付款行辦理前條退票交換時,應另製作書面電子票據及一式三聯之書面
  電子票據退票理由單,書面電子票據及電子票據退票理由單之格式,由
  本所訂定。
  前項書面電子票據之正面應包含票據法定要項,背面應依登錄(包括:
  背書轉讓、存入託收、撤票、退回、融資及取消融資等)資料之先後次
  序,依序逐筆表示。
  第一項書面電子票據退票理由單,應加蓋單位及有權人員簽章後,第三
  聯由付款行留存;第二聯連同所退書面電子票據退還原提示行,再轉交
  執票人;第一聯送交當地之本所總(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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