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物聯網設備管理
各會員公司使用物聯網設備應訂相關規範,並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其內容
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以識別設備用途、網
  段、存放位置與管理人員,評估適當之實體環境控管措施及存取權限
  管制。
二、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以維持設備之整體安全性。
三、設備及無線連接網路者,應採用具加密協定之無線存取點連接網路,
  並以網路卡卡號白名單等機制進行設備綁定。
四、設備應關閉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並避免使用對外公開之網際網
  路位置,如設備採用公開的網際網路位置,應於設備前端設置防火牆
  以防護,並採用白名單方式進行存取過濾。
五、設備存在已知弱點且無法修補、更新,或無法落實本條款第二、三、
  四項之安全控管規範,應限制網際網路連線能力,並視需要訂定汰換
  期程。
六、設備於採購或租賃前,應與廠商簽訂資訊安全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
  ,並評估設備是否滿足本條款,若無法滿足,應依本條款第五項辦理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