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行庫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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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行庫為發揚所屬出納人員互助精神,減輕同仁負擔起見,由各該行
    庫分別設置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基金由各行庫成立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基金管理會)管理之。本基金管理會之組織由各行庫另定之。
三、本要點所稱出納人員,指依照各行庫發給出納人
    員津貼辦法領有出納津貼之各級人員。
四、本基金由各該行庫全體出納人員按現行待遇一個月金額每月提存之出
    納津貼總額內,逕提五成撥充之,將來視實際運用情形得酌予增減提
    撥成數。
五、本基金撥充時,應設立出納人員疏忽損失賠償基金專戶(以下簡稱出
    納基金專戶)存儲(比照出納津貼專戶辦理)。
六、基金之支付範圍如下:
  (1) 出納人員超額保險之保險費(指信用險高於一般行員標準部份之保
      險費)。
  (2) 出納人員辦理收付事項發生錯失在保險公司賠償範圍以外者。
  (3) 其他因辦理出納工作發生錯失無法解決之理賠事項,經專案報請各
      行庫總行核定者。
  (4) 其他因使用機器收付及兌換現金發生錯失,而無法辨明責任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錯失金額之一部份應由錯失人員個人賠補,個
      人應賠補金額應由各行庫自行酌定之。
七、本基金申請人如有報告不實或發現冒領等情事,一經查明即喪失再申
    請權利,除追回所發給賠補款項外,並報請各該行庫總行議處,其涉
    及刑責者應依法嚴辦。
八、本要點層奉  財政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