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
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九、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一、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
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值變動之流程等。
十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十四、股務作業之管理。
十五、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
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
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
括永續資訊之管理。
〔立法理由〕 一、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會計估計值
變動」之規定,第一項第十一款酌作文字調整。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及年報等揭露其推動環境、社會及
治理有關之永續發展相關資訊,且其揭露需符合相關法令及準則規範
,為強化上市上櫃公司永續資訊之揭露品質,以提升其蒐集、運用及
編製永續資訊之能力,爰增訂第四項有關上市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應包括永續資訊管理之規定。
三、另上市上櫃公司於設計及執行永續資訊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判斷項目進行考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將依據美國COSO委員會
西元二0二三年發布之「Achieving Effective Internal Control O
ver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報告及國內外實務做法,研議修正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供外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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