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申請者取得本公司之結算會員資格,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結算會員註冊費:
一、費率: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但申請者於簽具結算交割契約時為本公司
    股東者,費率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二、結算會員註冊費應於簽具結算交割契約前繳納,於開業後不得要求退
    還。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結算交割業務,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結算會員年度證照費
:
一、費率:每年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本項費率得視市場發展情況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後調整之。
二、結算會員應於繳納結算會員註冊費時,一併繳納當年年度證照費,嗣
    後於每年申請換發次年度結算會員證照時繳納次年年度證照費。
三、結算會員年度證照費計費標準以年為單位,採曆年制,繳費後不得要
    求退還。但第一年年費以證照有效月份計算,未達一個月,以一個月
    計算。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
納結算手續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
          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及其客製化契約、FTSE
           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
          萬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
          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伍元整。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
          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
          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
          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
    (四)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
          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五)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
          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六)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
          玖點陸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七)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
          數期貨契約、美國S&P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那斯達克10
          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美國費城半
          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受益憑
          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
          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八)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
          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九)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
          元整。
    (十)櫃買富櫃 20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
          醫療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
          灣半導體3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航運類股價指數期
          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微型期貨契約及臺灣中型10
           0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成交契約數計算結算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
    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
    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
    司銀行專戶。
〔立法理由〕
配合新增「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爰修正第一款第十目。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
納交割手續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
          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及其客製化契約、FTSE
           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
          萬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
          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伍元整。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
          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
          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
          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
    (四)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
          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五)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
          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六)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
          玖點陸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七)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
          數期貨契約、美國S&P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那斯達克10
          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美國費城半
          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受益憑
          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
          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八)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
          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九)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
          元整。
    (十)櫃買富櫃 20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
          醫療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
          灣半導體3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航運類股價指數期
          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微型期貨契約及臺灣中型10
           0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交割契約數計算交割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
    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
    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
    司銀行專戶。
〔立法理由〕
配合新增「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爰修正第一款第十目。

期貨商申請部位調整,其結算會員應依下列規定繳納部位調整手續費:
一、費率:依各期貨交易契約,每一筆調整申請收取新台幣貳拾伍元整。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部位調整契約總數計算部位調整手續費寄發帳單,於
    次月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
    繳款項自受託結算會員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司銀行專戶。

期貨商不具結算會員資格者,因下列情事辦理部位轉出,其受託結算會員
應繳納部位移轉手續費:
一、期貨商因變更結算會員而申請部位移轉。
二、期貨商遇有被結算會員了結部位,並受結算會員依相關規定所為之部
    位移轉。
三、期貨商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委託人訂單、並受
    本公司依相關規定所為之部位移轉。
結算會員遇有破產、解散、停業、依法令應停止收受委託人訂單或不履行
結算交割義務,並受本公司依相關規定所為之部位移轉時,應繳納部位移
轉手續費。
期貨商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之三或相關規定受理委託人申請辦理
部位移轉作業,其受託結算會員應繳納部位移轉手續費。
結算會員依前三項規定辦理部位移轉作業,其部位移轉手續費,本公司依
下列方式收取:
一、費率:依各期貨交易契約,每一筆移轉申請收取新臺幣貳拾伍元整。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移轉契約總數計算部位移轉手續費寄發帳單,於
    次月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
    繳款項自各繳費者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
    本公司銀行專戶。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需授權本公司以結算會員為結匯
申報義務人代為辦理結匯者,需繳納結匯手續費:
一、費率:每筆新台幣貳佰元整。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代結算會員結匯筆數計算結匯手續費寄發帳單,
    於次月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
    應繳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
    本公司銀行專戶。

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各項費用者應於繳納期限內繳交各項費用,延遲繳交
者,每逾一日本公司得加收該金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繳納期限一個月仍
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本公司新商品自上市日起,至第十二個月底止,結算手續費及交割手續費
得減免收費。

本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