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
納結算手續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
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及其客製化契約、FTSE
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
萬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
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伍元整。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
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
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
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
(四)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
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五)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
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六)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
玖點陸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七)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
數期貨契約、美國S&P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那斯達克10
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美國費城半
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受益憑
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
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八)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
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九)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
元整。
(十)櫃買富櫃 20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
醫療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
灣半導體3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航運類股價指數期
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微型期貨契約及臺灣中型10
0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成交契約數計算結算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
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
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
司銀行專戶。
〔立法理由〕 配合新增「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爰修正第一款第十目。
|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
納交割手續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
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及其客製化契約、FTSE
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
萬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
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伍元整。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
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
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
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
(四)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
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
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五)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
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六)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
玖點陸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七)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
數期貨契約、美國S&P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那斯達克10
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美國費城半
導體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受益憑
證之股票期貨契約及其調整後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
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八)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
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
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九)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
元整。
(十)櫃買富櫃 20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
醫療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
灣半導體3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航運類股價指數期
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微型期貨契約及臺灣中型10
0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交割契約數計算交割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
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
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
司銀行專戶。
〔立法理由〕 配合新增「臺灣中型100指數期貨契約」,爰修正第一款第十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