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國發行公司、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
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者,應向本公司乙
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
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
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前項關於應繳交審查費之規定,對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
二十三規定申請上市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臺灣創新板有價證券之上市」
之增訂,爰修正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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