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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外國證券商分支機構突發事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外國證券商分支機構,係指外國公司組織依據「證
    券商設置標準」第四章第二節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並與本
    公司簽訂供給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以經營證券業務之分公司而言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突發事件處理,係指外國證券商總公司發生財務危
    機或金融風暴時,本公司採取之各項因應措施。

三、前條所稱之財務危機或金融風暴發生時,本公司應於獲知消息當日,
    由交易部、券商輔導部、監視部、市場推廣部等相關部門,並邀請主
    管機關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臨時性之危機處理
    中心。

四、臨時性之危機處理中心應由本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任召集人,並
    協調各相關部門,依下列步驟處理:
    (一)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緊急聯絡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所
          在地之證券交易所,證券管理機構,以及國際證券會員組織等
          ,以確認消息之真實性,並取得該事件的最即時資料。
          有關該事件最新發展之新聞稿,則統一由危機處理中心主動發
          布。
    (二)俟前開確認手續完備,本公司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立即發函該外國證券商之在臺分支機構,於文到二日內提供
            其最新財務狀況之說明,並應涵蓋其對總公司財務危機之分
            析,及可能遭受總公司財務問題影響之預估。
          2.該分支機構依限函報前項資料後,本公司即依營業細則第二
            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將該資料予以公開。
          3.該分支機構如未依限函報第(一)項資料,即依本公司「營
            業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本公司「證券商規
            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第四條之規定,自次
            一營業日起暫停其買賣。
    (三)倘國外之金融風暴,業導致該外國證券商之總公司一部分停業
          ,本公司應辦事項如下:
          1.知悉事實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立即依本公司「證券商專案
            檢查與輔導辦法」之規定,派員赴其在臺分支機構進行財務
            檢查;同時利用線上監視系統,管控該分支機構進出有價證
            券之種類及數量,並確認該分支機構確依「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流用資金情事,
            以確保客戶權益。
          2.前項線上監視之期間,除主管機關另有指示外,應至少持續
            至危機處理中心同意對本國市場安全無虞為止。
    (四)倘國外之金融風暴,業導致該外國證券商之總公司全部停業,
          本公司除依上開一部分停業之事項辦理外,其他應辦事項如下
          :
          1.知悉事實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通知其在臺分支機構之負責
            人,於二十四小時內攜相關財務資料,向危機處理中心說明
            其與外國總公司間之財務防火牆關係。
          2.自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起,依據本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
            導辦法」第八條規定,調降其可動用資金淨額之倍數,使其
            受託或自行買賣金額不得逾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九
            條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用之資金。
          3.前開限制非由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經危機
            處理中心同意或主管機關指示前,不得取消。
    (五)倘國外之金融風暴,業導致該外國證券商之總公司在其本國已
          受破產之宣告,本公司應辦事項如下:
          1.自知悉事實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在臺分支機構在本公司
            之受託及自行買賣,並函報主管機關。
          2.前項停止買賣前,未了結之交割事務,即依本公司「證券商
            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規定,通知受委任證券商或指定他證
            券商代辦之,並由本公司派員協助輔導,以確保客戶權益。
          3.以基本市況報導,揭露相關重要資訊予證券同業及投資大眾
            。

五、本作業程序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作業程序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