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法源依據
    (一)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
    (二)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
          二、第四條之五、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
    (三)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
          三條。
    (四)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條。
    (五)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
          則第十三條。
    (六)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
          易規則第十三條。
    (七)本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三條。

二、適用對象
    (一)結算會員與委託期貨商
          結算會員應有保證金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委託期貨商應有保證金依本
          公司「結算會員受託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
          訂定之。
    (二)期貨交易人
          依本計收方式訂定,詳細說明如后。

三、各商品契約類別
    依交易標的分類如下:
    (一)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臺指選擇權、電子選擇權、金融選擇
          權。
    (二)商品類選擇權契約:黃金選擇權。
    (三)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依本公司規定選定
          之受益憑證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
    (四)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依本公司規定選定之股
          票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

四、結算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計算方式
    (一)採定額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賣出選擇權單一部位保證金依「權利金市值+MAXIMUM[風險保
          證金( A值)-價外值,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之方式
          計收。各類契約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訂定方式如下:
          1.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 A值)=標的指數×契約乘數×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
              四條之一規定計算之。
          2.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 A值)=單位轉換之標的價格×契約規模×風
              險價格係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單位轉換之標的價格以前一營業日LBMA黃金午盤價及當日
              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上午十一時新臺幣對美元
              成交即期匯率為基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訂定之,計
              算公式為:
              (前一營業日LBMA黃金午盤價÷31.1035×3.75×0.9999÷0.9
              95)×當日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
              四條之五規定計算之。
          3.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A值)=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
              數×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前揭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依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
              」交易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一萬受益權單位
              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一契約
              之約定標的物數量由本公司另定之。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
              者,不在此限。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
              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
    (二)採比率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採比率制收
          取,賣出單一部位保證金收取標準:
          賣出買權(call)及賣出賣權(put)=權利金市值+MAXIMUM
          (標的證券價值×a%-價外值,標的證券價值×b%)
          1.結算保證金a%及b%之計收標準
            結算保證金a%依各標的證券風險價格係數訂定適用比例;b%
            計算方式為a%之二分之一。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
            條之二規定計算之。

五、保證金種類、原始與維持保證金加成成數及保證金進位方式
    (一)採定額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保證金加成成數
            各類選擇權契約風險保證金( A值)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
            證金以各契約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下列成數加成計算之。
            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原始保證金=1:1.035:1.35
            各類選擇權契約風險保證金最低值( B值)之原始保證金及
            維持保證金以各契約風險保證金(A值)二分之一計算。
            本公司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
            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
            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3.保證金進位方式
            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之結算保證
            金進位方式,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
            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進位。風險保證金( A值)
            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 B值)之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收
            取標準之進位方式依各契約報價幣別,採下列方式進位:
           (1)新臺幣報價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至千元。
           (2)美元報價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
              拾元。
           (3)日圓報價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
              千元。
    (二)採比率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保證金適用比例加成成數
            各契約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a%適用比例以結算保證金a%
            之適用比例為基準,按下列成數加成計算之。
            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維持保證金適用比例:原始保證金適
            用比例=1:1.035:1.35
            本公司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
            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
            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3.保證金適用比例進位方式
           (1)a%之進位方式
              a%之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進位
              方式,取該值至百分比小數後第二位,百分比小數後第三
              位四捨五入至小數後第二位。
           (2)b%之進位方式
              b%適用比例係分別取a%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
              證金二分之一,並取至百分比小數後第三位。
          4.保證金級距
            依各標的證券風險價格係數(%)區分,訂定級距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風險價格係數高於 15%者,依該標的
            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往上取其最接近之百分比整數值,訂
            定為該標的股票選擇權a%之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a%維持及
            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以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為基準,按本公
            司訂定成數加成計算之,b%結算、維持及原始保證金適用比
            例分別以a%二分之一估算。
          5.保證金進位方式
            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進位方式以元為整數
            ,元以下部分四捨五入至元。

六、保證金計收方式
    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依各交易策略及組合部位之風險程度,
    訂定保證金計收方式如下(以下之 call表示買權,put表示賣權)。
    (一)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1.單一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2.價差組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三)

          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客製化契約不適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四)

          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五)

    (二)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單一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六)

           (1)價外值
              賣出call之價外值=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put之價外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履
              約價格乘數,0)
           (2)標的證券價值
              標的證券價值係表彰股票選擇權之市場價值,未經契約調
              整之一般情況下,其計算方式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標的
              證券受益權單位數,但遇契約調整或暫停交易等狀況,由
              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或價格資訊產生變化,標的證券
              價值之計算方式應配合調整。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
              算方式列表說明如下,非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
              告。
              I.一般情況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七)

              II.經契約調整者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八)

              III.標的證券因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賣出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九)

          2.價差組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

          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一)

          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二)

          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三)

    (三)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單一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四)

           (1)價外值
              賣出call之價外值=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put之價外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履
              約價格乘數,0)
           (2)標的證券價值
              標的證券價值係表彰股票選擇權之市場價值,未經契約調
              整之一般情況下,其計算方式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標的
              證券之股數,但遇契約調整或暫停交易等狀況,由於標的
              證券之股數或價格資訊產生變化,標的證券價值之計算方
              式應配合調整。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列表說
              明如下,非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I.一般情況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五)

              II.經契約調整者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六)

              III.標的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臺灣證券交易所及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章則等相關規定,致被處以停
                  止買賣期間,賣出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七)

          2.價差組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八)

          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九)

          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十)

          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十一)

七、保證金調整方式
    (一)採定額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保證金調整方式
            經每日計算風險保證金( A值)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現
            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
            及標準」第五條所訂標準,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
            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
            始保證金收取標準,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
            實施。
    (二)採比率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1.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保證金調整方式
            本契約上市交易後,於每季定期、機動或配合評選新標的證
            券時,評估各標的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並依各標的證券為
            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所屬級距及其保證金適用比例,公告
            各契約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之適用
            比例,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三)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因契約規格修正而須調整時,本公司得依
          「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至第四條之七規定重新
          訂定之,並於契約規格修正生效日起實施。

八、上市前保證金公告作業
    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9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期貨交易契約上市日期三
    個營業日前公告保證金。上市前本公司將依本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並辦理市場公
    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