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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因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其營業場所無法正常營運時,得另覓
    妥臨時營業處所向本公司申請准予繼續營業,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貨商申請繼續營業時,其受託或自行從事期貨交易,得暫時使
        用其總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處所之場地、資訊設備。
  (二)期貨商使用臨時營業處所,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期貨商應於前項期限屆滿前,覓妥固定營業場所,該營業處所須
        符合期貨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並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
        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期貨商以總公司、分支機構以外之其他處所為臨時營業處所申請繼續
    營業者,應向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場勘,並於本公司同
    意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該處所業經勘察合格之證明文件函送本公
    司。
    前項臨時營業處所,經本公司依本要點准予暫時使用,且符合期貨商
    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者,於臨時使用期間內,視同本公司章則、
    公告或通函等有關規定所稱已登記之營業處所。
〔立法理由〕
有關申請書業已納入本公司文件管理系統管理,未來申請書更新將依相關
程序辦理,爰於本點刪除相關文字。

二、期貨商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其資訊傳輸系統故障時,得暫時依下列
    方式擇一處理:
  (一)借用其總公司、分支機構或他處所之資訊傳輸設備,並應於次一
        營業日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借用他家期貨商之備援連線設備,借用前應先行電話告知本公司
        ,並於收盤前將加蓋雙方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聲明書
        電傳至本公司,並應於次一營業日檢附該聲明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
  (三)借用本公司市場備用之終端機設備,借用前應先行電話接洽,並
        檢送加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
        但申請書送達前,期貨商得先行傳真至本公司。使用本公司雲端
        備援交易競價終端機系統之設備與地點,須符合本公司「期貨競
        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
  (四)使用其於總公司、分支機構或他家期貨商開立之備援帳戶。
    前項第二、三款,經本公司檢視確有資訊傳輸系統異常之情事後,方
    配合設定該洽借之備援連線設備以供使用,但出借最多以兩套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相關作業程序,本公司另訂之。
〔立法理由〕
一、有關聲明書及申請書業已納入本公司文件管理系統管理,未來聲明書
    及申請書之更新將依相關程序辦理,爰於本點第 2款及第 3款刪除如
    附件之文字。
二、另配合本公司雲端備援交易競價終端機系統上線提供服務,爰修訂相
    關申請程序及增加相關設備及地點使用規範。

三、本處理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