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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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期貨商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修正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
    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投資外國事業。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2.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件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公司加
具意見書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
    分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投資外國期貨相關機構。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各款申請事項需辦理變更登記者,期貨商應檢具變更登記費,與申請
書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送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