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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作業要點,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8條、證券商經營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8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4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9條、槓桿
    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1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
    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44條」規定訂定之。

貳、本作業要點適用之對象及作業內容:
一、對象:
  (一)期貨商之負責人及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2
        條第2項之人員。
  (二)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負責人及符合「證券商經營期貨
        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之人員。
  (三)期貨顧問事業之負責人及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4條
        之人員。
  (四)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及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7條
        之人員。
  (五)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條
        之人員。
  (六)槓桿交易商之負責人及符合「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9條之人
        員。
二、作業內容:
  (一)前揭人員之職務登記與工作證之核發、變更、撤銷、註銷業務。
  (二)下列人員:本公會將核發工作證,其餘不予核發:
        1.期貨商(含期貨經紀業務及自營業務):受託買賣執行、受託
          買賣執行(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受託買賣執行(轉介槓桿
          保證金契約–涉及外匯)、開戶人員。
        2.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受託買賣執行、開戶人員。
        3.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員。
        4.期貨經理事業:推廣、招攬。
        5.期貨信託事業:募集銷售。
        6.槓桿交易商之業務員。

參、執行職務前之登記事項:
一、負責人:
  (一)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應於辦理會籍登記時,檢附下列
        文件,一併辦理職務登記:
        1.「會員會籍、會員代表入會登記(變更)表」一式二份。
        2.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個月內)乙份。
        3.身分證正反面(外國人為居留證)影本乙份。
        4.其他相關文件。
  (二)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於辦理會籍登記時
        ,檢附下列文件,一併辦理職務登記:
        1.「會員會籍、會員代表入會登記(變更)表」一式二份。
        2.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個月內)乙份。
        3.身分證正反面(外國人為居留證)影本乙份。
        4.其他相關文件。
  (三)除(一)、(二)外之經理人(於期貨信託事業含括業務部門副
        總經理、協理、經理)及主管人員,應於執行業務前,檢附下列
        文件,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系統」申請職務登記:
        1.「期貨業經理人/主管登記、異動申請表」乙份。
        2.公司出具已執行票據信用查詢及核驗身分證之聲明書乙份。
        3.其他相關文件。
二、業務員應於執行業務前,檢附下列文件,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系統
    」申請職務登記並核發工作證:
  (一)「期貨業業務員(新增、變更)申請表」乙份。
  (二)依本作業要點第貳點,二、作業內容(二)所列人員應檢附彩色
        相片乙張。
  (三)公司出具已執行票據信用查詢及核驗身分證之聲明書乙份。
  (四)其他相關文件。
三、槓桿交易商登記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除
    了檢附二、(一)、至(三)之附件外,並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44
    條」之規定,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衍生性金融商品及
      其風險管理課程六個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
      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二十小時以上。
    2.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 1項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
      條件者。
    3.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風險管理課
      程研習時數達三十個小時以上。
    4.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業務執照。
    5.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前項銷售及相關管理人員,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
    ,應同時具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之資格條件。
四、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之業務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者,應符合「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業務規則第44條」之資格條件,並辦理業務人員登記為「受託買賣執
    行(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
五、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之業務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涉及外匯者,應符
    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
    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44條」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
    條之資格條件,並辦理業務人員登記為「受託買賣執行(轉介槓桿保
    證金契約–涉及外匯)」。

肆、變更登記:
    因公司合併、更名、營業項目變更;負責人、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
    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或業務員職務異動(含總、分支機構間之職務異
    動)或姓名、身分證字號變更者,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由所屬公司向
    本公會辦理變更登記,併補換發業務員工作證:
    一、變更事項為負責人,應檢附同執行職務前登記文件函送本公會;
        如為總經理外之經理人及主管人員並應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系
        統」申請變更登記,併檢附「期貨業經理人/主管登記、異動申
        請表」乙份。
    二、變更事項為業務員,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
        系統」申請變更登記:
      (一)「期貨業業務員(新增、變更)申請表」乙份。
      (二)依本作業要點第貳點,二、作業內容(二)所列人員應檢附
            彩色相片乙張。
      (三)依本作業要點第貳點,二、作業內容(二)所列人員應檢附
            原核發之工作證。
      (四)其他相關文件。
    三、除外事項:變更事項為總、分支機構間之異動(登錄類別不變之
        原則),只需於本公會「資訊服務系統」申請變更登記,無需重
        新製證。

伍、註銷登記:
    負責人、業務員因死亡、辭職、解任、資遣、退休等,應於事實發生
    後五日內由所屬公司辦理註銷登記:
    一、註銷事項為負責人,應函送本公會;如為總經理外之經理人、主
        管人員應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系統」申請註銷登記,併檢附「
        期貨業經理人/主管登記、異動申請表」乙份。
    二、註銷事項為業務員,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經由本公會「資訊服務
        系統」申請註銷登記:
      (一)「期貨業業務員註銷登記表」乙份。
      (二)依本作業要點第貳點,二、作業內容(二)所列人員應檢附
            原核發之工作證。
      (三)其他相關文件。

陸、撤銷登記:
    負責人、期貨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業務員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
    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8條
    第2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2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54條第2項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9條3項、槓桿交易商管理規
    則第21條第 3項所列各款情事者,所屬公司知悉後五日內應向本公會
    辦理職務撤銷登記:
    一、撤銷事項為負責人,應填具「期貨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撤銷登記表
        」函報本公會。
    二、撤銷事項為業務員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期貨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撤銷登記表」乙份。
      (二)依本作業要點第貳點,二、作業內容(二)所列人員應檢附
            原核發之工作證。
      (三)其他相關文件。

柒、辦理前述登記時,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本公會得逕行退件。

捌、變更、撤銷及註銷登記所繳回原核發之工作證,由本公會逕行銷毀。

玖、須辦理變更、撤銷、註銷登記者,其所屬公司於辦理各項登記前,對
    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拾、期貨業經理人之資格,由本公會審核。

拾之壹、專營期貨商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
        之資格,由臺灣期貨交易所審核。

拾壹、工作證毀損者應檢附毀損之工作證及工作證製作申請表向本公會申
      請換發;工作證遺失者,應函知本公會原核發之工作證無法繳回,
      並檢附工作證製作申請表,向本公會辦理補發。
〔立法理由〕
現行內政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即未
要求國民身分證遺失須登報作廢,據報載登報作廢是民國60年間的舊規定
,可知此規定早已不合乎時宜。

拾貳、辦理期貨業負責人及業務員登記之各項書表,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
      。

拾參、工作證製發之費額,其調整方式,依本公會理事會決議及相關規定
      辦理。

拾肆、違反本作業要點者,由本公會紀律委員會依權責及相關自律規範議
      處,其情節重大並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期貨相關法令者,報請證期
      局議處。

拾伍、本作業要點經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後公告施行;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