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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理措施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二、本公司交易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發生故障
    或中斷致期貨交易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公司查明後,即宣布
    該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暫停交易:
    (一)全部期貨商無法輸入委託資料。
    (二)全部期貨商無法接受成交回報。
    (三)無法撮合或行情資訊全部無法揭示。
    (四)其他因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影響契約交易者。

三、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如能於該交易時段收盤前二
    十五分鐘排除暫停交易之原因者,本公司即宣布該期貨交易契約恢復
    交易;否則宣布該期貨交易契約停止交易。
    前項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者,以其各到期契約收盤時間最早者為準
    。

四、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一)期貨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先以集合競價方式重新
          開始撮合,之後採逐筆撮合交易,並於該契約交易規則所訂定
          之交易時間收盤。但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重新開始撮合時,不
          適用集合競價之規定。
    (二)期貨交易契約依前款所定方式重新開始撮合前一段時間內,本
          公司交易系統接受買賣申報輸入、撤銷及變更,但不接受聲明
          須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
          市價買賣申報,且於重新開始撮合前二分鐘內不得撤銷及變更
          。前述所稱之一段時間,於一般交易時段為十五分鐘,盤後交
          易時段為十分鐘。
    (三)故障排除後,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時,除聲明須
          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市
          價買賣申報應失效外,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當盤仍然有效,
          優先順序不變;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部份或全部滅失時,
          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全屬無效,但期貨商應於確定其前輸入
          之買賣申報確實未成交或取消後,始得重行輸入該未成交之買
          賣申報。
    (四)恢復交易後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成交方式依本公司業務規則及有
          關規定辦理。
    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前十五分鐘內,本公司交易系統僅接受該契約之
    買賣申報撤銷,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立法理由〕
一、客製化契約之撮合方式採電腦自動逐筆撮合,不適用集合競價,爰增
    訂第一款但書。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前15分鐘內,本公司交易系統
    僅接受該契約之買賣申報撤銷,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五、全部期貨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後,於該交易時段收盤前二
    十五分鐘均未能恢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該交易時段停市。

六、本公司公告暫停交易、恢復交易、停止交易或停市時,應透過交易資
    訊發布管道或媒體傳輸工具予以宣布。宣布暫停交易時,以故障前最
    後一筆成交價格,作為當盤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如無成交價格,則
    以當盤開盤參考價作為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

七、本處理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