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及中斷之處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 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 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 期為113年1月22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1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7)臺期(交)字第001 1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86)臺財證(五)字第9204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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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4000729 8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94年8月2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8月 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4013253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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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300005 42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3年5月12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2月 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03476號函、中華民國 102 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期)字第1020043880號 函暨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20041 12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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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6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 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 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600011620號 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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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 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 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 期為113年1月22日)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一)期貨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先以集合競價方式重新
          開始撮合,之後採逐筆撮合交易,並於該契約交易規則所訂定
          之交易時間收盤。但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重新開始撮合時,不
          適用集合競價之規定。
    (二)期貨交易契約依前款所定方式重新開始撮合前一段時間內,本
          公司交易系統接受買賣申報輸入、撤銷及變更,但不接受聲明
          須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
          市價買賣申報,且於重新開始撮合前二分鐘內不得撤銷及變更
          。前述所稱之一段時間,於一般交易時段為十五分鐘,盤後交
          易時段為十分鐘。
    (三)故障排除後,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時,除聲明須
          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市
          價買賣申報應失效外,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當盤仍然有效,
          優先順序不變;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部份或全部滅失時,
          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全屬無效,但期貨商應於確定其前輸入
          之買賣申報確實未成交或取消後,始得重行輸入該未成交之買
          賣申報。
    (四)恢復交易後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成交方式依本公司業務規則及有
          關規定辦理。
    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前十五分鐘內,本公司交易系統僅接受該契約之
    買賣申報撤銷,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立法理由〕
一、客製化契約之撮合方式採電腦自動逐筆撮合,不適用集合競價,爰增
    訂第一款但書。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前15分鐘內,本公司交易系統
    僅接受該契約之買賣申報撤銷,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