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一)期貨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先以集合競價方式重新
開始撮合,之後採逐筆撮合交易,並於該契約交易規則所訂定
之交易時間收盤。但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重新開始撮合時,不
適用集合競價之規定。
(二)期貨交易契約依前款所定方式重新開始撮合前一段時間內,本
公司交易系統接受買賣申報輸入、撤銷及變更,但不接受聲明
須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
市價買賣申報,且於重新開始撮合前二分鐘內不得撤銷及變更
。前述所稱之一段時間,於一般交易時段為十五分鐘,盤後交
易時段為十分鐘。
(三)故障排除後,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時,除聲明須
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市
價買賣申報應失效外,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當盤仍然有效,
優先順序不變;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部份或全部滅失時,
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全屬無效,但期貨商應於確定其前輸入
之買賣申報確實未成交或取消後,始得重行輸入該未成交之買
賣申報。
(四)恢復交易後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成交方式依本公司業務規則及有
關規定辦理。
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前十五分鐘內,本公司交易系統僅接受該契約之
買賣申報撤銷,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立法理由〕 一、客製化契約之撮合方式採電腦自動逐筆撮合,不適用集合競價,爰增
訂第一款但書。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前15分鐘內,本公司交易系統
僅接受該契約之買賣申報撤銷,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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