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要點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七條、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四十七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三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二
條及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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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之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
繳交保證金作業,除依期貨交易法暨其相關法令外,應依本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相關章則、公告及函示
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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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為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之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
金作業,得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機構,開立「標的證券繳交
賣出買權保證金專戶」,憑以辦理標的證券之收付及保管。
期貨交易人繳存於前項專戶保管之標的證券,其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
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該期貨交易人。
結算會員對期貨交易人已撥入本公司「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
專戶」之標的證券,其證券價值不計入該期貨交易人及其委任期貨商
之保證金帳戶權益數。
本公司對期貨交易人已撥入本公司「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專
戶」之標的證券,其證券價值不計入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帳戶權益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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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之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
繳交保證金作業,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俟股票選擇
權契約之買權賣方交易人將標的證券撥入本公司「標的證券繳交賣出
買權保證金專戶」後,於次一營業日依下列順序辦理。但組合式買賣
委託及指定部位組合,不適用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金作業:
(一)釋出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所需之保證金。
(二)作為接受賣出買權委託所需之保證金。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期貨交易人以標的證券釋出賣出買權未沖銷部
位所需保證金時,應將所釋出之保證金款項計入該期貨交易人之保證
金帳戶權益數。
結算會員對期貨交易人及委託期貨商以標的證券繳交股票選擇權契約
賣出買權所需交易保證金之未沖銷部位,不適用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
約交易規則第十條第二項逐日計算委託人持有賣出部位所需保證金之
規定。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以標的證券繳交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所需保證
金之未沖銷部位,不必辦理按其成交價與當日結算價差額,或每日結
算價與前一營業日結算價差額,逐日結算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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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之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
繳交保證金作業時,就買權賣方交易人每一契約應繳交之標的證券股
數,為契約到期交割時所需交付之標的證券股數。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前項作業,遇本公司因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有
分派現金股利、以資本公積或盈餘轉作資本及現金增資等情事為契約
調整時,買權賣方交易人每一契約應繳交之標的證券股數仍依契約調
整前所需交付之標的證券股數為之。
期貨商、結算會員對股票選擇權契約遇本公司因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
有減資或新設合併之情事為契約調整時,應就原已辦理以標的證券繳
交賣出買權所需保證金之未沖銷部位,通知該買權賣方交易人於減資
或新設合併之停止過戶日(含)前五個營業日起,改以現金繳交保證
金辦理領取標的證券,並不得再受理以該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所需
保證金之新增委託。
本公司對股票選擇權契約遇本公司因標的證券之發行公司有減資或新
設合併之情事為契約調整時,就「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部位保證金
彙總表」內,尚未作為繳交賣出買權所需保證金之標的證券股數,應
透過結算會員及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人辦理領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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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按結算會員別依每一期貨交易
人帳戶之繳存標的證券股數及以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所需保證金未
沖銷部位數,編製「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部位保證金彙總表︱盤前
」,憑以供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當日新增委託或釋出賣出買權未沖
銷部位所需保證金。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收盤後,按結算會員別依每一期貨交易人帳戶之
繳存標的證券股數及以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所需保證金未沖銷部位
數,編製「標的證券繳交買權賣方部位保證金彙總表︱盤後」。
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前二項本公司「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部位保
證金彙總表」產生後,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及列印確認存檔,並設明
細帳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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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收盤後,按結算會員別依每一期貨交易人帳戶之
繳交標的證券股數及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數,以所需保證金較高之賣
出買權部位優先選取辦理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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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期貨交易人以標的證券繳交
賣出買權所需保證金之繳交標的證券作業方式如下:
(一)期貨商、結算會員應告知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以標的證券繳
交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於證券商受理有價證券撥轉之作業時間
,將標的證券撥入本公司「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專戶」
。
(二)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以電腦方
式查詢期貨交易人繳交標的證券明細,並列印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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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買權賣方交易人申請領取其繳
交證券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期貨商、結算會員應確認買權賣方交易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
逾其所需之應有保證金後,始得受理期貨交易人申請領取標的證
券。
(二)期貨商、結算會員應依買權賣方交易人申報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前,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辦
理申請作業。
本公司於辦理期貨商、結算會員申請領取期貨交易人繳交之證券,應
確認其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權益數逾其所需之應有保證金後,於次
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將標的證券撥入該買權賣方交易人申報之證券集
中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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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公司於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應就每一期貨交易人帳戶之賣出買
權未沖銷部位,以對應繳存之標的證券股數,辦理到期交割作業。
本公司就前項每一期貨交易人帳戶內,未指派交割之證券股數餘額,
得依期貨交易人買進賣權部位之履約申請,辦理履約交割作業。
第二項標的證券辦理買進賣權部位履約交割時,以履約價格較高者優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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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期貨商、結算會員依受託契約之約定,了結期貨交易人之全部期貨
交易契約後,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為負數,且期貨交易
人未依期貨商之通知於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補足時,期貨商、結算
會員得向本公司辦理申請領取期貨交易人繳存於本公司「標的證券
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專戶」之標的證券。
期貨商、結算會員申請辦理前項領取標的證券,應依本公司規定填
妥申請表單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期貨商應經由受託結算
會員審核後辦理之。期貨商、結算會員申請領取之標的證券數量以
仟股為單位,且其數量表彰之證券價值,以能補足期貨交易人保證
金專戶權益總值負數為限。
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將標的證券撥入其處理標的證券之證
券集中保管帳戶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至證券集中市場委託證券經紀
商處分。處分後所得款項,應計入該期貨交易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
,遇該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仍為負數時,應即依本公司
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申報違約。
期貨商、結算會員為辦理前項處分期貨交易人之證券,應至證券經
紀商開立「處分期貨交易人繳交證券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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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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