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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交換單位應指定交換員,並將其姓名、印鑑函送本所總所或當地分所備驗 ,更改指定時亦同,並對所指定之交換員與交換有關之一切行為,應負完 全責任。交換員對交換事務之執行,應受本所有關業務人員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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