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有附件金融業者申請參加票據交換,應填具申請書(格式一、二)、繳驗
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及經濟部或相關單位之證明文件,向
本所總所或當地分所辦理。但向當地分所申請參加票據交換者,應經當地
分所審查合格轉報總所核准後,始得參加。
經總所核准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其分支機構申請參加票據交換者,由總
所或當地分所予以核准。但當地分所應再報總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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