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發行量加權
股價指數暨產業分類指數分為本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以下簡稱
櫃買指數)、電子工業類指數及各項產業分類指數(以下合稱產業分
類指數),各指數成分股採樣範圍如下:
(一)櫃買指數:非屬管理股票之上櫃公司普通股股票。
(二)電子工業類指數:依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
點」定義屬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
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資訊服務業及其他電子業,
且非屬管理股票之上櫃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各項產業分類指數:依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
要點」定義上櫃公司所屬產業類別且非屬管理股票之上櫃公司
普通股股票。
|
二、櫃買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之成分股納入或刪除時點如下:
(一)初次上櫃公司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算第六個交易日納入指數
成分股,但已上櫃公司轉換股份予新設公司或轉型為控股公司
、已上櫃公司分割後之新設公司及管理股票轉上櫃者,於櫃檯
買賣開始日起即納入指數成分股。
(二)停止買賣之上櫃股票於停止買賣開始日自成分股中刪除,俟其
恢復交易當月起算之次二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指數成分股;
但上櫃公司因辦理減資(含彌補虧損、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及
分割等原因)換發新股作業、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作業,或
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令被併購等情事而停
止買賣且併購公司為指數成分股者,保留為成分股,不予刪除
。
(三)終止櫃檯買賣之上櫃股票,於終止櫃檯買賣日自成分股中刪除
。
〔立法理由〕 為降低指數使用者之操作成本,若「被併購公司」及「併購公司」均為成
分股時,「被併購公司」可保留至終止買賣,則指數使用者可持有該「被
併購公司」之股票直到消滅,以取得併購代價(現金或併購公司之增資股
),爰修正本編製要
|
三、指數計算頻率
(一)櫃買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之價格指數,於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
交易時間內每隔 5秒以成分股最新成交價格計算及公布即時指
數一次,並於每日收市後計算一次收市指數。
(二)本中心另編製前揭指數之報酬指數,係考量現金股利因素後加
以調整,用以反映包含現金股利之報酬,各該指數於每日收市
後計算並公布一次。
|
四、指數計算公式:
指數=總發行市值/當日基值×100
總發行市值為各成分股最新成交價格乘以其當日發行股數所得市值之
總和,若當日無成交價格,得以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
上櫃股票於停止買賣期間保留為成分股者,則以停止買賣前一交易日
收市市值作為保留市值持續納入指數計算;若該上櫃股票於停止買賣
期間辦理除息,則以其停止買賣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現金股
利後之價格和原發行股數所得市值作為保留市值持續納入指數計算。
|
五、基值調整之方式
(一)基值調整時機:
1.納入或刪除成分股生效日。
2.特別股無償配發普通股之除權交易日。
3.現金增資由原股東認購普通股之除權交易日。
4.現金增資因原股東放棄認購而採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或股
款繳納憑證上櫃日。
5.收到現金增資募集失敗通知後之除權息交易日或次月第三個
交易日(以較先者作為調整日)將發行股數復原。
6.公司合併後增資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櫃日。
7.為海外存託憑證而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新股上櫃日。
8.於除權息交易日或經本中心公告後之次月第三個交易日調整
(以較先者作為調整日)之調整項目如下:
(1)員工酬勞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
(2)公司依法註銷股份辦理減資。
(3)可轉換公司債直接換發為普通股(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換
發為普通股)。
(4)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被行使認購權而發行普通股。
(5)可轉換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
9.其他非市場交易而影響總發行市值的因素。
10.分配現金股利之除息交易日(僅適用於報酬指數)。
11.辦理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減資換發新股作業之恢復買賣日;
若於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作業時
併同辦理現金增資或其他股份增減作業,亦於恢復買賣日調
整基值。
(二)基值調整計算方式:
1.價格指數基值調整公式:
當日基值=前一日基值 ×前一日收市後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前一日收市後之總發行市值
前一日收市後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前一日收市總發行市值+各目調整市值之總和
2.報酬指數基值調整公式:
當日基值=前一日基值 ×前一日收市後調整之總發行市值–
當日發放現金股利總值/前一日收市後之總發行
市值
3.第五點第一款各目之成分股調整市值計算方式如下:
依第1目調整:調整市值=前一日收盤價×上櫃公司發行股數
或保留市值
依第2目調整:調整市值=普通股除權息參考價×特別股配發
普通股合計股數
依第3目調整:調整市值=現金增資認購價×現金增資股數
依第 4目至第9目調整:調整市值=前一日收盤價×普通股調
整股數
依第 10目調整:調整市值=每股分派現金股利×參與權利分
派股數
依第 11目調整:調整市值=恢復買賣開始交易基準價×恢復
買賣後發行股數-保留市值
前述「恢復買賣後發行股數」不含停過期間辦理現金增資之
股數。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時,得以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
|
六、新增產業分類指數及停編既有產業分類指數原則:
(一)新增產業分類指數:每年九月最後一個交易日定期審查,統計
當年十月第一個交易日已納入指數採樣範圍之上櫃股票家數,
除管理股票外,如有分類產業之上櫃公司家數達二十家者,即
公告自次年一月第一個交易日起編製並揭示該產業分類指數。
(二)停編既有產業分類指數:每年九月最後一個交易日對已編製分
類指數之產業進行定期審查,統計當年十月第一個交易日已納
入該類指數成分股家數,如其未達五家者,即公告自次年一月
第一個交易日起停編該產業分類指數。
(三)已編製產業分類指數者,如有成分股停止交易、轉上市等情事
致其無採樣股票可供計算指數時,應即停編該產業分類指數。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