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暨產業分類指數編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130303173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發布第 3 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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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發布第4點 、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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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發布第 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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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發布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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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40026667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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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30072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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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6 03004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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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9005664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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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 0301110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10年8月3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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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12030239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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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130303173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櫃買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之成分股納入或刪除時點如下:
    (一)初次上櫃公司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算第六個交易日納入指數
          成分股,但已上櫃公司轉換股份予新設公司或轉型為控股公司
          、已上櫃公司分割後之新設公司及管理股票轉上櫃者,於櫃檯
          買賣開始日起即納入指數成分股。
    (二)停止買賣之上櫃股票於停止買賣開始日自成分股中刪除,俟其
          恢復交易當月起算之次二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指數成分股;
          但上櫃公司因辦理減資(含彌補虧損、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及
          分割等原因)換發新股作業、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作業,或
          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令被併購等情事而停
          止買賣且併購公司為指數成分股者,保留為成分股,不予刪除
          。
    (三)終止櫃檯買賣之上櫃股票,於終止櫃檯買賣日自成分股中刪除
          。
〔立法理由〕
為降低指數使用者之操作成本,若「被併購公司」及「併購公司」均為成
分股時,「被併購公司」可保留至終止買賣,則指數使用者可持有該「被
併購公司」之股票直到消滅,以取得併購代價(現金或併購公司之增資股
),爰修正本編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