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櫃買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之成分股納入或刪除時點如下:
(一)初次上櫃公司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算第六個交易日納入指數
成分股,但已上櫃公司轉換股份予新設公司或轉型為控股公司
、已上櫃公司分割後之新設公司及管理股票轉上櫃者,於櫃檯
買賣開始日起即納入指數成分股。
(二)停止買賣之上櫃股票於停止買賣開始日自成分股中刪除,俟其
恢復交易當月起算之次二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指數成分股;
但上櫃公司因辦理減資(含彌補虧損、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及
分割等原因)換發新股作業、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作業,或
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令被併購等情事而停
止買賣且併購公司為指數成分股者,保留為成分股,不予刪除
。
(三)終止櫃檯買賣之上櫃股票,於終止櫃檯買賣日自成分股中刪除
。
〔立法理由〕 為降低指數使用者之操作成本,若「被併購公司」及「併購公司」均為成
分股時,「被併購公司」可保留至終止買賣,則指數使用者可持有該「被
併購公司」之股票直到消滅,以取得併購代價(現金或併購公司之增資股
),爰修正本編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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