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依據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二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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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於下列情形時,辦理得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新增或刪除作業
,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一)本公司公告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上市交易、非屬訊息面暫停
交易、恢復交易、停止交易、終止上市,或其標的證券經變更
交易方法時。
(二)本公司接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
交易所)公告新增納入或刪除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五十指
數成分股,或該成分股非屬訊息面暫停交易、恢復交易、停止
買賣、終止上市,或其標的證券經變更交易方法時。
(三)本公司接獲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元大台灣卓越五十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四)本公司接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
買中心)公告中央登錄公債或國際債券於該中心等殖成交系統
或國際債券交易系統開始買賣、停止買賣或終止買賣時。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更名調整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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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辦理得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新增或刪除作業,其生效日與前
點各款公告生效日相同。惟本公司於下列情形時,得調整該生效日:
(一)本公司接獲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時,已逾公告之生
效日。
(二)本公司無法自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取得該有價證券之基
本資料或價格資訊。
(三)其他因素致使本公司無法計算該有價證券抵繳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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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作業程序公告得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如有發生流動性風險之
虞時,本公司得停止該有價證券為得抵繳保證金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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