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所有條文

本計算標準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貨幣市場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除投資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信託業募
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按該基金公布之淨值計算外,其
餘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有買權及賣
權之債券,以該債券之到期日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除貨幣市場型外,其他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各項運用標的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股票: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
          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
          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含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上市、上櫃
          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以買進成本為準;經主管機關核准上
          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如後撤銷上市、上櫃契約者,則以
          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
          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
          定條款(以下簡稱約定條款)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2.認購已上市、上櫃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之
          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準用第一款第(一)目之 1之規定;
          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3.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以該
          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
          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
          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如低於每股淨值時,則以該
          收盤價為計算標準;如高於每股淨值時,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
          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上揭計
          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
          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
          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則採
          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
          為準。
        4.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日起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
          算之。
        5.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則以
          零價值為計算標準,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上櫃之股票,屬吸收合併者,自
          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
          比例換算為持有存續公司股數,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
          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
          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並
          於合併基準日起按第一款第(一)目之 1規定處理;屬新設合
          併者,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
          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
          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新設公
          司股票上市日持有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
          股數,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
          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7.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上櫃之股票,持有之減資原
          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上櫃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
          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上櫃開始買賣日起按第一款第(一)目之
           1規定處理。
        8.以上所稱「財務困難」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1)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
            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公司違反上市、上櫃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停止
            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
         (8)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9.持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上市、上櫃
          股票,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停止買賣期間依該上市、上櫃股票
          最後交易日集中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
          收盤價格計算之;並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按上開第一款第(一
          )目之1及2之規定處理。
  (二)公債: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為準;上櫃者,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
        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當
        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
        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
        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含)以上者,則以該公債前一
        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
        櫃買中心公布之臺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10bp
        s (含)區間內,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
        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布之臺灣公債指數
        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bps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臺灣
        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
        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
        在一年(不含)以下者,則以櫃買中心公布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
        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三)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其他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1.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布
          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
          考殖利率上下 20bps(含)區間內,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
          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
          0bps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b
          ps,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未上市、未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
          之利息為準。上揭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債券年期(Maturity)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所載年期不同時,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
            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債券到期年限未滿1個月時,以1個月
            為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
            不同時,以預定到期日為準;有買權及賣權之債券,其到期
            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2)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布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
            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A.債券信用評等若有+或-,一律刪除(例如:「A-」或「
              A+」一律視為A)。
            B.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有
              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以資
              產擔保債券者,視同無擔保,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
              之信用評等為準;次順位債券,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
              為準,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則以發行公司
              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
              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及其他債券者,由交易對手提供之
          公平價格為準。
        3.下市、下櫃及暫停交易者,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前述未上市、未上櫃、下市、下櫃及暫停交易者,如有客觀證
          據顯示投資價值發生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四)轉換公司債:
        1.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評價,其評價方式準用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暫停交易者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並加計應收利息
          為計算基礎。
        3.下市、下櫃者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並加計應收利
          息為計算基礎。
        4.前述下市、下櫃及暫停交易者,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價值發
          生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
          本目之1之規定處理。
  (五)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
        產基礎證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
        收利息為準,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
        損損失。
  (六)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債券:
        1.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
          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未上市、未上櫃者,以其面額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
          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七)黃金:
        1.運用於境內黃金產品者:以計算日臺灣銀行公告之黃金存摺買
          賣牌價為準。
        2.運用於境外黃金產品者:以計算日倫敦黃金市場上午定盤價為
          準。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未上市者,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公告之淨值為
          準。
  (九)境外上市、上櫃股票:
        1.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
          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若發生下市、下櫃或暫停交易之情事時,應比照本計算標準關
          於投資境內股票之相關規定處理。
  (十)境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1.上市者,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可收到最近之集中交易市
          場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上櫃者,以計算日依約定條款約定之證券商於約定條款之約定
          特定時點之報價,若無約定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或路
          透社( Reuters)臺北時間下午______點之報價加計至計算日
          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未上市、未上櫃者,以其面額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
          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價值發生減
          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4.下市、下櫃者,按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攤銷折溢價並加計應收
          利息為計算基礎。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價值發生減損,應認
          列減損損失。
  (十一)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1.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取得各集中交
            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2.未上市、未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取得境外
            基金管理機構已公告最近之淨值為準。
  (十二)境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
            為準。
          2.店頭市場交易者:除各該約定條款另有約定者外,依彭博資
            訊(Bloomberg)或路透社(Reuters)等,於計算日所提供
            之報價,結算契約之利得或損失,且原則上應一致性採用報
            價之來源。
          3.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
            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十三)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
          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
          為準。
  (十四)不動產: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
          評審原則及淨資產計算標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五)動產:依取得成本計算,每月並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折舊
          、折耗及各項攤提而結算之。
  (十六)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
            準。
          3.未上市、未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約定條款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十七)其他經核准境內外投資標的:
          1.上市者,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2.上櫃者,依計算日之店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3.未上市、未上櫃者,依規範各該境內外投資標的之約定條款
            、投資經理契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
            算其價格。
二、計算日無價格/外幣兌換新臺幣情形
  (一)前述各運用標的淨資產價值計算所定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
        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結算價格、公平價格,
        除暫停交易股票、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上櫃之股票於股
        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如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加權平均
        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結算價格、公平價
        格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
        利率換算之價格、結算價格、公平價格代之。
  (二)境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應按淨值
        日當日約定時點彭博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等
        資訊源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兌換匯率中價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原則上採用之資訊源應採用一致性報價之來源。再按淨值日當日
        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布之外匯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
        盤匯率換算新臺幣;前開規定之淨值日當日無外匯市場兌換匯率
        者,以最近日同一時點之兌換匯率代之。但約定條款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本計算標準未規定部分,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本計算標準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