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保險代理人業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繳費作業,應由要保人向保險公司
交付,並確認保險公司之相關繳費作業及身分輔助驗證機制已依「保險業
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1.本條新增。
2.配合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新增繳費作業及身分輔助驗證機制應遵守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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