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保險代理人業經營保險電子商務,除本自律規範規定外,並應遵守保險法
、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
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業招
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
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本規範內容應揭示於保險代理人業之網頁,保險代理人業應宣示遵守本自
律規範;並提供與主管機關網頁超連結,方便消費者查閱相關監理資訊。
本自律規範所稱保險電子商務包含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代理業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代理人業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入
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透過保險代理人業網頁與保險公司
締結或洽訂保險契約之業務(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三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險代理人業既有客戶於完成註冊及身分
驗證程序後,透過保險代理人業網頁與保險公司連線辦理除網路投保以外
之各項保險服務。其網路保險服務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
1.參酌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第二條第一項文字修訂本條第一項部
  分文字。
2.參酌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第二條第一項文字修訂本條第一項部
  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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