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誠信經營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範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
    人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
    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三、本基金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員工,於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應遵
    守財團法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

四、本基金應遵守法令並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
    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
    環境。

五、本基金秉持誠信經營,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
    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經營活動中確實執行。

六、本基金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活動。但為達
    本基金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七、本基金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員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
    務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本基金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經營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
    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
    效。

九、本基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及員工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十、本基金應於網站揭露本規範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基金應定期檢討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措施,以提升誠信經營之落
      實成效。

十二、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