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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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誠信經營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 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財團法人,係指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
導原則(如附件五),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立法理由〕
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明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
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另依同項授權規定,
訂定本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