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財團法人,係指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 導原則(如附件五),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明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 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另依同項授權規定, 訂定本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