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虛擬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為核配籌設者或經營者所需智慧虛擬碼,特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
      得向本會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
      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
      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3.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
      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
      本會申請。

三、編碼格式:
    按「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所定智慧虛擬碼編碼格式如下:
    0A0.+ (B)CD + EFGH/XXX…
    099.+ BCD + EFGH
    0A0.099 :智慧虛擬碼接取碼
    (B)CD: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EFGH:用戶號碼,為固定碼數。
    XXX.…:後續碼,為彈性編碼(碼數由業者或用戶自定)。

四、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01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
      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020以一組(B)CD(B≠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
      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03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
      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050以一組BCD(B≠5及BCD≠41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
      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
      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080以一組(B)CD(B≠8)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
      一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099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
      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均
      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BCD碼或CD碼內含“4”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請核
      配者,不在此限。
    8.申請者得以配合有關機關(構)緊急業務需要,向本會申請 080號
      碼,不受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之限
      制。

五、本會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