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為核配籌設者或經營者所需智慧虛擬碼,特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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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條件、應檢具資料及受理單位:
1.籌設者或經營者擬於其自有網路內提供智慧虛擬碼網路服務,經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其擬增加之營業項目後,
得向本會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
2.籌設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籌設同意書影本、系統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號碼使
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
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
3.經營者申請核配智慧虛擬碼時,應檢具智慧虛擬碼申請表(如附件
)、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
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本會公告之其他應檢具資料向
本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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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碼格式:
按「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所定智慧虛擬碼編碼格式如下:
0A0.+ (B)CD + EFGH/XXX…
099.+ BCD + EFGH
0A0.099 :智慧虛擬碼接取碼
(B)CD:服務網路識別碼或交換識別碼
EFGH:用戶號碼,為固定碼數。
XXX.…:後續碼,為彈性編碼(碼數由業者或用戶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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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01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
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2.020以一組(B)CD(B≠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
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3.030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每一網路僅得申請一單位,由本
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4.050以一組BCD(B≠5及BCD≠412)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五個
單位;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
得申請二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5.080以一組(B)CD(B≠8)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三個單位;
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
一個單位,均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6.099以一組BCD碼為申請單位,首次得申請十個單位;申配總容量使
用逾百分之八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每次得申請十個單位,均
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依序核配。
7.BCD碼或CD碼內含“4”者暫不列入核配範圍。但申請者自願申請核
配者,不在此限。
8.申請者得以配合有關機關(構)緊急業務需要,向本會申請 080號
碼,不受申配總容量使用逾百分之七十時,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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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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