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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
    (一)適用對象:本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主要資費項目:
          1.市內網路月租費。
          2.市內網路通信費。
          3.公用電話通信費。
    (三)調整係數(X值):△CPI。
    (四)實施年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
    (一)適用對象:本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主要資費項目:
          1.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管制範圍為數位用戶迴路家族(
            xDSL)及光纖網路家族(FTTx)電路月租費,不包括非對稱
            數位用戶迴路(ADSL)、下行速率12Mbps(含)以下及下行
            速率300Mbps(含)以上之電路。
          2.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3.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4.網際網路上網費。
    (三)調整係數(X值):
          1.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2.15%。
          2.本服務市場其他主要資費項目:△CPI。
    (四)實施年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五)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之資費應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
          辦法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四、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
    (一)適用對象:本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主要資費項目:
          1.電信事業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
            內、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
            之電路月租費外。
          2.電信事業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間之介接電路(含市內、長
            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之電路
            月租費外。
          3.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
            服務者間之互連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
            下行速率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4.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
            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5.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Private Peering)。
    (三)調整係數(X值):7.48%。
    (四)實施年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五)本項次之批發價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一年度各項費率個別調
          整之。
    (六)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

五、以上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價格調整係數,係供本會判斷特定電信服務
    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是否有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
    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項
    目之一,並供市場顯著地位者自律參考;倘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他行為
    涉前揭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仍由本會依個案具體
    事證綜合判斷。

六、價格調整幅度公式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為 [
    (Pt-Pt-1)÷Pt-1]×100%≦(△CPI-X);其中Pt為「調整後之牌
    價資費」;Pt-1為「實施資費調整前一年度最後一次公告之牌價資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