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
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
[(Pt-Pt-1)÷Pt-1]×100%≦(△CPI-X)。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含下列項目:
一、定期租用費:按每日、每月或每年等定期方式,向用戶或其他電信事
業收取之定額費用。
二、通話費:按每秒、每分鐘或每通等單位計價之超額語音費用。
三、網際網路上網費:按每 Mbps或Gbps等單位計價之超額數據費用。
四、第八條所定之批發價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項資費管制措施適用之主要資費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訂定、調整有妨礙公平競爭之情事
,主管機關經調查或依據市場競爭情形,得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
費管制措施;復參考電信法及國際監理作法,以價格調整上限制為資
費管制作法,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主要資費項目,係市場顯著地位者經營服務之資費項目,
為社會大眾之所需且市場集中度高,影響電信事業及消費者之權益深
遠者,爰就現行電信服務市場之各主要資費項目類型,歸納於本項,
包含牌告之定期租用費、通話費、網際網路上網費、本辦法第八條所
定之批發價格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費項目,由主管機關配合市
場界定程序針對不同電信服務市場訂定受管制之主要資費。
三、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就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結果,訂定資費管制措施
適用之主要資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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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公式之各項參數意義如下:
一、Pt: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
,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
二、Pt-1: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
費,其前一年度之資費費率。
三、△CPI: 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一實施年度前最新公布之台灣地區消
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
四、X:指調整係數。
五、[(Pt-Pt-1)÷Pt-1]×100%:指資費調整百分比。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前條所定資費調整公式之各項參數之意義。
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 △CPI,係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年一月中旬公
布之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其統計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於每一實施年度前最新公布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
數之年增率」係指每年之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 X,係指調整係數,為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提
升營運績效等因素,反應在費率上每年應有之調整百分比。
四、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訂定資費管制措施之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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