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八條並參酌「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有
    關條文之規定訂定之。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什費,各職務等級人員等支給標準與結
    報作業,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為之。

三、交通工具由公供應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四、加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舟船者,應事前報經各該
    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五、執行人員執行地點距機關所在地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小時
    者,按每日膳什費標準二分之一支給;達十五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超
    過四小時以上者,按每日膳什費標準支給。

六、凡特殊案件需由法警或通譯或專門技術人員隨同赴現場協助處理之案
    件者,其差旅費標準用本規則支給。

七、民事執行公務車司機,雖非屬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執行人員,惟其職
    務係配屬執行人員出外執行,有別於駕駛其他車輛之司機,其住宿費
    、膳什費得比照本規則支給。

八、本規則於財務執行、觀護業務等人員準用之。

九、本規則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