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便民、利民、提升民事執行績效,有效使用民事執行公務車輛
    (以下簡稱執行公務車)及加強其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公務車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各地方法院執行公務車以專供民事執行業務使用為原則,惟在不妨礙
    執行正常作業時,經院長核准者得供其他公務之用。

四、為防止任意使用公務車,浪費油料,所配置之駕駛應由民事執行處科
    長負責調度、監督,出勤時應服從執行人員之指揮,無外勤時,集中
    在指定之辦公室視其時間及業務需要指派兼辦工作。

五、為有效使用車輛,每壹輛配置兩股,分上、下午輪流使用,如車輛不
    敷使用時由執行處科長調度安排之。各股不動產拍賣及傳訊,應與外
    勤現場執行時間互為配合,分別於上、下午實施,以二個月為一期,
    由執行處科長於每月終了前製作次月車輛調度使用表,通知各股書記
    官及駕駛辦理,並副知總務科。

六、車輛出勤,以上、下班時間為準。但遇情況特殊,時間急迫,須於假
    日或日出前、日落後執行之案件,經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附件一)
    。執行時如遇現場發生情況,需時較久或因路程過遠,或逢交通管制
    ,致使車輛無法按時返院,應即以電話向民事執行處陳報,由執行處
    科長另行調派車輛接替,以免影響另股執行。事後應提出書面報告(
    附件二),陳閱後附卷,以憑日後查考。執行公務車於執行公務途中
    因故不能繼續行駛(如故障等事故),得由執行人員以電話向民事執
    行處陳報就地僱車繼續執行公務,車資檢據核支。

七、遇有繁雜執行之事件(如拆屋還地、遷讓房屋等事件),須全日使用
    車輛者,得就他股使用車輛調配之,並由執行處科長於事前預為安排
    。

八、車輛維護、油料供應由總務科負責辦理。各駕駛平時應注意車輛保養
    ,行車前應詳予檢查,發現機件故障應即報請修理,務使車輛保持良
    好狀況。出勤時,行車不得超速,或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
    規定,以維行車安全。駛抵執行現場,車輛應放置適當地點,避免接
    近不正當場所。車輛停妥後,駕駛應留守車內,不得遠離,以防車輛
    意外受損。每日車輛使用完畢,應即清洗乾淨駛回車庫或指定之地點
    妥為停放,駕駛每日應詳填行車紀錄表(附件三),一式二份,陳閱
    後分送總務科及民事執行處科長備查。

九、執行公務車,除配置之駕駛外,其他人員不得要求代為駕駛,亦不得
    駛往與執行公務無關之地點。違者駕駛與該代駕駛之人員應一併處分
    。

十、執行公務車之駕駛應嚴加考核,生活應有規律,充分休息,避免過勞
    ,嚴禁酗酒、賭博。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不得穿著拖鞋,
    或口嚼檳榔,有礙觀瞻。同事間以禮相待,彼此合作,互相支援。對
    公物應愛惜,不可浪費。

十一、駕駛之獎懲考核應準用「事務管理規則」及各法院訂定之駕駛管理
      要點辦理之。

十二、本要點由本院陳請司法院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