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條文之規定訂定之。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各職務等級人員支給標準與結報
    作業,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為之。

三、交通工具由公供應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四、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需搭乘飛機舟船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
    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五、執行人員執行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三十公里者,按每日膳雜費標
    準二分之一支給。
    前項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逾半日者(含多件出差事由),按
    每日膳雜費標準支給。但依其業務性質可於半日內完成者,仍按每日
    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支給。
〔立法理由〕
為能改進膳雜費報支合理性,使執行人員更能明確瞭解膳雜費之報支方式
,爰重新修訂本要點第五點。

六、凡特殊事件需由法警、通譯或專門技術人員隨同赴現場協助處理案件
    者,其差旅費依本要點支給。

七、民事執行公務車司機,雖非屬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執行人員,惟其職
    務係配屬執行人員出外執行,有別於駕駛其他車輛之司機,其住宿費
    、膳雜費得比照本要點支給。

八、本要點自下達日起實施。
    第五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