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條文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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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各職務等級人員支給標準與結報
作業,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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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工具由公供應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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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需搭乘飛機舟船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
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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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人員執行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三十公里者,按每日膳雜費標
準二分之一支給。
前項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逾半日者(含多件出差事由),按
每日膳雜費標準支給。但依其業務性質可於半日內完成者,仍按每日
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支給。
〔立法理由〕 為能改進膳雜費報支合理性,使執行人員更能明確瞭解膳雜費之報支方式
,爰重新修訂本要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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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特殊事件需由法警、通譯或專門技術人員隨同赴現場協助處理案件
者,其差旅費依本要點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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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事執行公務車司機,雖非屬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執行人員,惟其職
務係配屬執行人員出外執行,有別於駕駛其他車輛之司機,其住宿費
、膳雜費得比照本要點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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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下達日起實施。
第五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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