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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非訟事件調查、民事執行暨公證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 費支給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2日司法院(九二)院臺會字第1161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並自下達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司法院院臺會一字第1030005191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第8點,並自1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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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司法院秘書長秘臺會一字第1030019229號函自 103 年7月7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