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實施電子筆錄調閱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法院閱卷室應準備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憑證聲請書,供聲請人索取。

二、律師調閱法院電子筆錄前,應填具憑證聲請單,並檢附律師證書及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掛號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聲請。

三、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審核律師之聲請文件無誤後,郵遞該律師之憑證聲
    請書影本及憑證磁片各乙份至領取憑證法院之閱卷室,並以電子郵件
    函知律師。

四、法院閱卷室於收到律師之憑證聲請書影本及憑證磁片後,請依該聲請
    書填載之律師聯絡電話,通知律師攜身分證正本,親至閱卷室領取憑
    證磁片。

五、律師親至法院閱卷室領取憑證磁片時,法院應核對其身分證與憑證聲
    請書內容,並查驗其身分無誤後,經律師於憑證聲請書影本之「聲請
    人簽名」欄內簽名後,交付該律師之憑證磁片。

六、律師簽名後之憑證聲請書,法院應每週彙整,勿庸備文,郵寄司法院
    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