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及羈押裁定後抗告程序等案件:
一、案件經值班書記官確認被告不自行選任律師者,則由合議庭法官責成
書記官逕行通知輪值公設辯護人承辦。
二、一案指定一位輪值公設辯護人為原則,但同一案件有數名被告(或抗
告人)且利益衝突或案情繁複時,由承辦法官批示是否指定二位以上
之公設辯護人,或分別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或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北分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下稱法律扶助
律師)。
三、經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之案件,值班書記官依義務辯護律師名冊編號順
序通知義務辯護律師,詢問是否能於指定時間內抵院,如無法配合或
無法聯繫時,計入該輪次,依序通知下一序號之義務辯護律師,並於
名冊簿登載事由,直至該輪次序號輪畢,始進入下一輪次。
四、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之案件,指定辯護案件分案股(下稱分案股)應分
義辯字號,登載於名冊簿,由值班書記官書面通知被告(或抗告人)
,副知辯護人(附件 1);而應分法律扶助律師案件者,則由分案股
電話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並請值班法官填具「臺灣高等法
院強制辯護案件法扶轉介單」後(附件 2),併同分案股填具「臺灣
高等法院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法律扶助轉介通知單」(附件 3)傳真予
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流程如下述貳、二、部分。
五、辯護律師如需接見被告(抗告人)、閱卷,應填載「辯護人接見被告
聲請表」(附件 4)、「閱卷聲請表」(附件 5)交由法警轉交值班
法官批示。義務辯護律師可聲請閱覽、影印「非限閱」卷,惟免付影
印費用。
六、值班書記官需交付「羈押聲請書」繕本、原審裁定書正本或影本予辯
護人簽收;義務辯護律師需另交付相關流程(附件 6)、「義務辯護
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附件 7)、「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附件 8)。
七、羈押審查程序終結後,書記官應通知義務辯護律師於十日內填妥「義
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遞交法院,由承辦書記官送請法官核定
金額,再送院長核章。核章完畢時,除第四聯應附入義辯卷宗,登載
送達文件證明簿送分案股歸檔外,另第一、二聯送本院總務科、出納
室,第三聯送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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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審判中案件:
一、分案流程:
(一)承辦股:
1.法官批示指定辯護案件,書記官應製作「刑事庭指定辯護通
知書」(附件 9),及該案卷宗資料併送交分案股。
2.一案指定一辯護人為原則,但同一案件有數名被告且利益衝
突或案情繁複時,由法官批示是否分別指定不同辯護人,法
官批示分別指定時,承辦股書記官應於通知書上載明。
(二)分案股:
1.分案股收案後,應依收案順序登簿分案,分案方式如下:編
號一至五,分由公設辯護人承辦,編號六、七、八,分由義
務辯護律師承辦,編號九,分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法律
扶助律師承辦,其餘依序按同一比例分案。
2.人犯在押移審、通緝到案或代第三審訊問人犯、延押等訊問
案件,因具時效性,此類案件分派予值班公設辯護人。
3.所有指派案件,分案股應按年度於電腦檔案「指定辯護案件
登記明細」中詳細記載派案等情形備查。
二、進行流程:
(一)分派「公設辯護人」案件:
1.分案股於收件後至庭期排程系統查詢承辦股對應公設辯護人
之庭期,如有衝庭等事由,則改分派予義務辯護律師或法律
扶助律師,於下一件案件再補齊輪次。
2.被告如自行委任辯護人時,於法官撤銷指定後,書記官應發
函通知公設辯護人撤銷指定。
3.被告如要求另行指定法律扶助律師,分案股考量分派比例下
,得依分派法律扶助律師案件之流程轉介,轉介成功後,書
記官應發函通知公設辯護人撤銷指定,於下一件案件再補齊
輪次。
4.公設辯護人非有正當事由,並簽請院長指定之人許可外,不
得再行改分派予義務辯護律師或法律扶助律師;如另行分派
者,書記官應發函通知公設辯護人撤銷指定,於下一件案件
再補齊輪次。
(二)分派「義務辯護律師」案件:
1.分案股應將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或最高法院判決書及上訴書
狀等書類,合製為「義辯」字卷宗;另應檢附相關流程(附
件 6)、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附件 7)、義務辯
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附件 8)。
2.分案股依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依序聯繫律師,詢問可否接案,
並確認律師地址、可提供給被告之聯絡電話,如律師因衝庭
等事由不克接案,於備註欄註記原因,其順序往後遞延,依
序通知下一序號律師。
3.分案股應製作通知一份(附件10),載明該案屬義務辯護案
件,連同刑事卷宗及「義辯」字卷宗送交承辦書記官。
4.承辦書記官收受分案股之通知後,應通知被告已為其指定律
師(附件11),通知時並須附記指定辯護之意旨;並將分案
股檢附前揭3.之「義辯」字卷宗及相關資料,逕送義務辯護
律師(附件12)。
5.被告如自行委任辯護人時,於法官撤銷指定後,書記官應發
函通知義務辯護律師。
6.被告如要求另行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或法律扶助律師,則依分
派義務辯護律師案件及轉介法律扶助律師之流程作業,其申
請以一次為限。
7.經分派義務辯護律師之案件,非有正當事由且須經合議庭法
官同意改分外,不得於訴訟進行中拒絕辯護。
(三)轉介「法律扶助律師」案件:
1.分案屬法律扶助律師案件,分案股應先確認可聯絡上被告,
且被告同意法院轉介,如非屬前述情形,則改分派予義務辯
護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於下一件案件再補齊輪次。
2.確認可聯絡上被告後,即由分案股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法扶轉介單」(附件 2)上
用印後,再行辦理後續相關轉介事宜。
3.被告非在押、在監者,分案股應填寫「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強
制辯護案件法律扶助轉介通知單」(附件 3)、「臺灣高等
法院強制辯護案件法扶轉介單」(附件 2)傳真給法律扶助
基金會,另影印一份連同刑事卷宗退回承辦書記官,一份分
案股存查。
4.被告在押、在監者,分案股應填寫法律扶助申請書(附件13
),傳真給各監、所之承辦人員,請其轉交被告填載,是否
願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律師辯護,待其填妥後,由各監、
所之承辦人員回傳給分案股,另申請書原本則交由本院法警
室送回分案股處理,其餘流程與上述2.同。
5.「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法律扶助轉介通知單」傳
真法律扶助基金會後,法律扶助基金會約於一星期內,將准
駁之結果以「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附件14)傳真分案股
。
6.該回覆單結果為准予扶助時,即檢附「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
」,送交承辦書記官附卷存查。回覆結果若為駁回時,該案
件改分派義務辯護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承辦。
7.原審已由法律扶助律師辯護之強制辯護案件,本院合議庭法
官指定辯護送公設辯護人室時,分案股宜考量分派比例限制
及被告意願,優先分派法律扶助律師承辦。
三、閱卷、接見:
(一)律師如聲請免費使用「法庭(電子)筆錄」(附件15)、使用
「遠距訊問設備」(附件16)接見在監、所被告等或聲請電子
卷證資料時,承辦書記官應配合辦理。
(二)律師如需另行閱覽卷證,依現行規定辦理,惟義務辯護律師免
付影印費用。
四、請款流程:
(一)案件終結後,義務辯護律師應於上訴期滿、提出第三審上訴狀
或上訴理由書後二十日內,提出支給報酬請領表,連同義辯卷
宗一併送本院收發室辦理。
(二)承辦書記官於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時,應於支給報酬請
領表之「提出上訴狀(三審)日期」、「上訴期滿日期」或「
提出上訴(三審)理由狀日期」欄位,詳實填載並蓋章,連同
義辯卷宗(義務辯護律師應併編訂其所製作之聲請狀、答辯狀
,或應被告要求代撰第三審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等)一併送請
法官、庭長核定金額後,再送院長核章。核章完畢時,除第四
聯應附入義辯卷宗,登載送達文件證明簿送分案股歸檔外,另
第一、二聯送本院總務科、出納室,第三聯送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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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製作報表:
分案股應按月製作報表,並須按月將義務辯護律師之排序名冊及核定
報酬等情形,作成報表,於本院網站公開以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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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參點等規定,於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訴
訟參與人之代理人者,準用之。
第貳點一之(二)、三、四、第參點等規定,於本院指定律師為少年
之輔佐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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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流程於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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