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包括在押、在監與非在押、在監)且未選任辯護人之強制辯護 案件,依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三方分配案件, 依五:二:二比例分配。分配給基金會之被告在押臺北看守所、在臺 北監獄執行之案件,由公設辯護人分案股填寫法律扶助申請書(如附 件四)傳真至上開監、所聯絡人,請其即時將申請書交由被告填寫是 否申請法律扶助(即由基金會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之後隨即將申請 書傳真至本院,申請書原本交由本院法警帶回交公設辯護人分案股。 分配給基金會之被告非在押、在監案件,由公設辯護人室之分案股填 寫「本院刑事個案轉介單」(如附件一)送聯合服務中心傳真至基金 會;另影本送回承辦股存參。基金會約一星期內將准或不准扶助之結 果傳真給聯合服務中心(如附件三之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各股書 記官要查詢結果可直接向聯合服務中心查詢,聯合服務中心亦可主動 將回覆單影印送承辦股;如不獲准許,由聯合服務中心通知公設辯護 人之分案股,可再補送一件給基金會。
一、為踐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關於律師義務辯護制度部分之共識,依據司 法院訂頒之「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三點規定,臺灣高等 法院(以下稱本院)與台北律師公會(以下稱公會)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