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第一道安全檢查設於台北市博愛路一二七號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同
    處並核發民眾旁聽證。

二、第二道安全檢查設於司法大廈三樓通往四樓左側之樓梯口,其餘樓梯
    口予以管制,退庭時仍按原路線離去。

三、開庭當日,司法大廈、法庭大廈各機關同仁務必佩掛服務證。靠近憲
    法法庭之電梯(即司法大廈中棟電梯)應予管制。

四、記者可持記者證通行一、二道安全檢查處,但須持有旁聽證始可進入
    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