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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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