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
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暫免徵收裁判費。
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
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但應由第四十四條之三規
定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負擔訴訟費用,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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