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
  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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