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 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