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非訟事件之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 限之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之和解,應就為程序標的且屬聲請人與相對人得以合意處分之 事項為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 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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