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所稱閱卷,包含閱覽實體卷證、複製電子卷證。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司法院 e化政策,推動複製電子卷證之新閱卷模式,爰增本點說
    明閱卷涵蓋範圍。

二、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當事人。
    (二)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需經審判長許可)。
    (三)特別代理人。
    (四)程序監理人。
    (五)參加人。
    (六)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
    (七)如係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本院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立法理由〕
一、點次及款次變更。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均為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爰增列得聲請閱卷之人。

三、聲請方式
    (一)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
          請閱卷。
    (二)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許可者,於聲請
          閱卷之同時,應檢附蓋有本院收發章之委任狀。
    (三)請儘量勿於事件開庭期日聲請閱卷,但釋明有急迫情形並經審
          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事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經提起上訴或
          抗告,而卷證仍在本院者,聲請人仍得聲請閱卷。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聲請及受理流程
    (一)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卷證之本審級案號、案由、股別、
            開庭日期、聯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
            郵寄本院。
          2.等候承辦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及時間。
          3.依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日期、時間、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
            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至本院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
            宜。
    (二)聲請預約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
            開庭日期、預定閱卷時間、聯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
            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或填具「閱卷聲請書」以傳真、電
            子傳送方式傳寄本院閱卷室。
          2.於預定之日期、時間至本院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如係
            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者,請攜帶蓋
            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
    (三)聲請當日閱卷者
          1.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絡閱卷事宜。
          2.撰寫閱卷聲請書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民事閱卷室提出。
          3.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者,需酌留作業時間。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複製電子卷證需相當作業時間,爰增列說明,避免產生適用疑義。

五、閱覽流程
    (一)閱覽實體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閱覽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
            ,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2.閱卷前,請先於閱卷聲請書及閱卷登記清單簽名或蓋章,並
            註記交閱日期及時間。
          3.閱卷應於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所有卷宗及
            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清點無誤後始得離開。
          4.聲請人除閱覽、抄錄卷證外,亦得影印、攝影、電子掃描卷
            證內容,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5.聲請人可攜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
            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清單登記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
            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6.聲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或預定時間內閱畢,而有續閱之需時,
            請提出聲明轉由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二)複製電子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領取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
            ,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電子卷證複製光碟或自備存取設備
            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協助存取。
          2.領取時,請於閱卷聲請明細上簽名、註記日期及時間,並依
            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三)閱卷室開放閱覽時間為本院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
          二時至五時。
〔立法理由〕
一、點、款、目次變更。
二、配合新增複製電子卷證作業模式。
三、改區分閱覽實體卷證及複製電子卷證二款分別條列說明。
四、閱覽實體卷證部分就原條文酌作文字增修;複製電子卷證部分則參照
    閱覽實體卷宗規定及現行實務作法增列。
五、閱卷聲請人於閱卷前除應於閱卷聲請書及閱卷登記清單簽名外,應加
    註交閱日期及時間,另有關閱畢後之點收,應等候閱卷室承辦人確認
    無誤始得離開,酌增文字說明。
六、明確閱卷室開放時間,俾利法院作業及聲請人行使卷證資訊獲知權。

六、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
          或作其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僅得使用鉛筆,並限於卷證以外之紙張為之,
          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