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為使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減少發回更審早
日確定起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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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刑事案件自第一審法院收案之日起,至本院收案之日止,已逾五
年尚未確定者,均應視為久懸未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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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刑事科為案件之初步審查時,就屬前條之案件,應逐案登入久懸
未結案件一覽表(如附件一),並於審判系統,傳送相關資訊至研考
科。
研考科依據該等資訊,製作久懸未結到期警示表予以列管,並隨時查
考(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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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刑事科為案件之初步審查後,認屬第二條之案件,應逐案於卷面
附訂箋條一份,民事用綠色、刑事用紅色,用以提請承辦庭注意(如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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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久懸未結案件於收案後,民、刑事科應按一般分案程序,提前分案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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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辦法官受配久懸未結案件,應儘先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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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於分庭後,逾三月尚未結案者,由研考科製作稽催單正、副本各
一份(如附件四),一併送民、刑事科循一般分案併案程序送主辦法
官(主辦法官應即將副本送庭長或審判長,促請提前結案);逾九月
未結案者,副本逕送庭長或審判長,以免案件久懸。
經二次稽催仍未結案者,由研考科以專案陳報院長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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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刑事科及研考科,依第三條所製作之各項登記及管制表,應分別
於每月五日前,陳報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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