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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 10800000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並自107年12月25日起生效 (原名稱: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 應行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1年 2月27日最高法院民刑庭長會議通過,同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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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2年 6月 3日最高法院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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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最高法院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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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最高法院臺資字第098000063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並自98年8月24日發文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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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最高法院臺文字第 1010000704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5點至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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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 10800000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並自107年12月25日起生效 (原名稱: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 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下載
附件一-久懸未結案件一覽表
附件二-久懸未結到期警示
附件三
附件四-稽催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