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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 審。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 者,最高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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