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
審。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
者,最高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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